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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
发布时间 2019-11-21 发布人 管理员 浏览次数 615

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发挥学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我校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与智力服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对原有的《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方式签订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通过以“贵州大学”的名义签订技术合同进行立项管理。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全校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职能管理机构,各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预审、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承担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保密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六条 技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加盖“贵州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在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当审查技术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其是否具有签订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技术合同合作方经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审查合同合作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审查、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相关国家法律规定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合作双方的分工并拟定合同文本。项目负责人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表》作为合同附件,经费预算依据《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进行编制。填写《贵州大学横向科研技术合同审核意见表》后,一并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审查。

(二)技术合同签订采取逐级审查制度

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审查:主要审查技术难度、可行性、履行能力、经费预算、人力资源配置和时间进度安排等。审查同意,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校直科研机构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在《贵州大学横向科研技术合同审核意见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交科学技术研究院。

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查: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法律顾问审查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争议等涉及各方权责的条款和合同格式,审查同意后,在《贵州大学横向科研技术合同审核意见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涉及学校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的技术合同,应当送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批准。

校领导审查: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科学技术研究院须报主管副校长审查签字;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科学技术研究院须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贵州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各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和《贵州大学横向科研技术合同审核意见表》。

(四)项目负责人填写《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登记表》连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交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五)为完成技术合同的研究任务而委托校外合作方开展的技术项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在总合同书和预算中体现,并以此为依据签订相应的技术合同。

第九条  对于总经费较大的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可以根据研究内容需要设立二级课题,二级课题的研究内容和课题负责人须在项目总《合同书》中确定,由项目负责人与二级课题负责人签署二级课题《合同书》。并根据二级《合同书》中的要求对其课题进行相应研究经费划拨,二级课题设课题负责人一名。二级课题《合同书》由总项目负责人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审批备案。项目签订后因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更改二级课题内容、经费或课题负责人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申请由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书面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  审查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技术合同不得签订: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的;

(二)不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四)未附《项目经费预算表》的;

(五)研究经费及给付方式约定不明的;

(六)科技成果归属约定不合理,可能引起学校知识产权流失的;

(七)验收标准、验收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八)风险责任未填或约定不明确的;

(九)违约责任未填或约定不合理的;

(十)签订地点、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不明确的;

(十一)合同中争议的解决办法未填或约定不合理的技术合同的。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各学院应为本单位承担的技术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切实负起监督、协调技术合同履行的职责,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科学技术研究院。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均为技术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方的违约行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在纪委、科学技术研究院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合同规定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各方发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调解,并分析查明原因。协商、调解均不能解决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将解决方案及相关材料报纪委、科学技术研究院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上述技术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技术合同履行档案中,交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第十七条  在处理技术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确需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原则上从该合同任务的研究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如确需变更或中止时,应与委托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本办法规定依法签订变更或中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在签订后原则上不能调整《项目预算表》,如因项目实际执行过程确有必要调整的,需与委托方协商,报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核批。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正常终止时,合同任务承担人应取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结题意见书,并撰写技术合同结题报告,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由于技术合同任务承担者主观原因导致技术合同中止,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正在履行的技术合同档案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终(中)止的技术合同档案由学校档案馆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任务承担者及其所在学院应当积极配合科学技术研究院做好技术合同文件的归档工作,并及时上报与技术合同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禁止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禁止采用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者签订技术合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七条  凡无贵州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未加盖贵州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有其它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声誉的行为,对违反前述条款所签署的横向科研合同,学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