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向上级主管部门限额推荐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对于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推荐评审的程序为:学院(中心、实验室)初审或初评、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评审、网上公示、推荐上报。
第三条 评审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组织项目负责人公开答辩,对于通过评审推荐的项目,评审专家组必须形成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对于通过评审推荐的项目必须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上报。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参评专家从接受评审任务时起,不得向被评项目单位、项目参加人员及他人泄露有关评审信息。
第六条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其评审意见作废,且计入专家个人信誉档案,严禁该专家参加学校项目评审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