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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管理费使用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19-11-21 发布人 管理员 浏览次数 1377

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管理费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精神,充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和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改革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充分发挥科研管理费在项目策划、申报、论证、咨询、学术交流、管理绩效等方面作用,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证研发〔2016〕61号)、《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财政厅(黔科通〔2005〕8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项目管理费由学校统一提取,如果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管理费提取比例的,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如果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管理费提取比例的,管理费按合同预算的5%提取;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费按总经费的6%提取。

第三条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由学校组织的项目咨询论证、推荐评审、结题验收等环节的费用;由学校组织申报的国家及省部级项目、成果报奖、组织协调、预答辩等环节的费用;组织科研管理会议等费用;由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审计等费用支出;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科研管理、业务培训会议及外出调研等差旅费用支出;科研成果推广、成果转化、宣传等费用支出;科研管理人员绩效支出;补充科研管理办公经费不足部分;学校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充水电暖、房屋、设备等费用的支出。

第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的经费涉及奖励性绩效的部分,由科研管理部门制定专项奖励经费办法报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