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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1-21 发布人 管理员 浏览次数 475

贵州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及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第19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黔教科研发〔2016236号)等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教职工执行学校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等技术、工艺、方法和产品。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发明创造,均属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的范畴,所有权属学校。合作研究项目,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大学一切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必须在贵州大学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后方可进行转化。学校建立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积极转化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的协议定价等事宜在贵州大学国家转移机构平台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等)。特殊情况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以供转让和投资时参考。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权限如下:成果转化收益小于100万元的,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审批;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由学校领导小组审批;成果转让价格在30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科技成果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划转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和管理。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有异议时,须由成果转化部门组织不少于3人的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或终止转化,或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依据。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应每年将学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等年度报告,提交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送上级相关行政部门。

 

第三章  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收益。

第十五条 成果转让(许可)管理费提取及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扣除成本(含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不能超过10%)后,按照75%15%5%5%的比例确定科研团队、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和学院的分配比例。成果转让费中科研团队部分可直接作为奖励性绩效发放,不占用绩效指标,成果完成人根据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内部协商分配,同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的分配所得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具体用于成果转化成本补偿及奖励性绩效等,奖励性绩效经费不超过2%,发放不占用绩效指标;学院部分可用于奖励性绩效经费,发放不占用绩效指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和学院奖励性绩效发放必须按本单位奖励性绩效方案进行。

第十六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按如下比例分配:75%股权归成果完成人,25%股权由学校持有并负责管理。学校股权红利用于成果转化成本补偿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权奖励和报酬。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人员须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离岗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

(三)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