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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发布时间 2019-11-21 发布人 管理员 浏览次数 722

贵州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国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专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各类自然科学类课题和科研项目,以及其它类别自然科学类科研专项课题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者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定间接费用预算,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间接费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一)分类核定:按照项目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不予调整。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

(四)规范使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与核定

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项目组须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一)国家、地方专项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上限为: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具体比例下限为:

    间接费用预算比例不得低于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8%

(二)其他专项: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编制,如无相应规定,可参照(一)中规定的比例进行预算编制。

(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若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预算编制。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间接费用包括:科研管理费、其他费用和绩效支出三部分,提取顺序为科研管理费、其他费用、绩效支出。

(一)科研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指学校补偿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应在间接费用中足额列支。间接费用足额预算的,科研管理费按项目间接费用的30%提取;间接费用未足额预算的,科研管理费按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提取

(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用于支付学校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等资源的使用和相关的水、电、气、暖消耗,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支出。间接费用足额预算的,其他费用按项目间接费用的10%提取;间接费用未足额预算的,其他费用按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提取

(三)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对科研相关人员的激励支出经费。间接费用足额预算的,绩效支出按项目间接费用的60%提取;间接费用未足额预算的,绩效支出为提取科研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七条 间接费用支出规定

(一)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两次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绩效支出发放申请,中期绩效按已到位经费中绩效支出的50%提取,课题验收合格后发放剩余部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因间接费用分年度拨付,申请发放科研绩效时到账间接费用须达到提取金额。每次发放的科研绩效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与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备案。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1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如有上述情况之一,学校视情节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大学关于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的规定(自然科学类)》(贵大发〔20152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