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合作计划”)的管理,提高合作计划项目的管理效率,保证合作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合作计划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计划的立项原则是:
1、坚持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2、坚持以我为主、平等合作、互惠互利、成果共享的方针;
3、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的资源和市场,积极配合“科教兴黔”、“开放带动”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的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多渠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技术经济合作和促进产业的发展,吸引和利用国际智力资源。
第三条 合作计划主要包括:
1、国际合作研究。指由两国或两国以上科技人员合作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和软科学研究;
2、国际合作开发。指利用国内外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技术,共同开发有市场前景和市场目标的产品和发展相关产业;
3、国际科技交流。指组织省内科技人员及其相应的管理人员出国进修培训,国外科技人员及其相应的管理人员来黔讲学、交流,国际间信息交换,举办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展览会等;
4、国际技术贸易。指以贸易形式进行的技术经济合作。
第四条 合作计划是贵州省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科学技术计划并列,相互衔接、集成和协调。合作计划项目的实施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逐年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负责合作计划的具体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全省各地区、省属各有关委办厅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含民营企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均可按要求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合作计划项目必须具备:
1、项目立项充分,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切实可行,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并能在一至二年内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结果。
2、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一定的国际合作基础和能力,合作渠道畅通,合作伙伴信誉可靠。合作对象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
3、项目负责人具有主持合作项目的能力,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能用外语与合作伙伴进行交流。项目主要成员应具备良好外语能力;
4、经费预算切实可行。需自筹或从其他渠道匹配的资金,在申报合作项目时必须落实;
5、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申请合作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在承担项目未结题之前,不得再申请新列项目。
第八条 凡申报合作计划项目必须提供:
1、《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一式五份和相应软盘;
2、项目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及中文译件);
3、项目合作协议书附件(双方合作机构和合作者简况、科研成果与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合作计划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有关申报材料按要求在受理时间内报送到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合作计划资助范围、申报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资格、项目人员结构、管理运作、资金构成和落实情况及有无知识产权纠纷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查。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视具体情况,聘请了解国内外研究开发状况和趋势,熟悉技术、市场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征求有关专业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在审查、调查、评审和论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平衡,择优立项,并以计划形式下达。
第十三条获得立项通知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联系办理有关合同签署事宜。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列入合作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如期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省科技厅将停拨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在执行合作计划项目中,凡是涉及派遣人员出国和邀请合作方来访等有关事宜,需事前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由于国际合作环境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途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附经费决算及固定资产购置情况表。经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提出报告的项目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调整后的内容经甲、乙和乙方保证单位签字后执行。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承担单位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有关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九条合作计划项目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认真写出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报告(附完整的技术资料及有关材料)、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填写结题表,经项目主持单位和主管部审查后,一式二份及相应软盘,报送省科技厅。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合作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申报。
第二十一条合作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应按照事先与国外合作方的约定,归项目完成者分享;由合作计划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核算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合作计划经费是用于资助合作计划项目的专项费用,主要用于合作计划项目实施中的国际交往与合作研究的启动和补充以及项目的验收评审。
第二十三条合作计划项目经费由省科技厅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约追回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接受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报送年终财务决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