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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发布时间 2019-11-21 发布人 管理员 浏览次数 436

 

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使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和贵州省科技厅、教育厅等各级政府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有《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学校学科优势、发展方向和现有科研工作基础等情况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据此组织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鼓励协同创新,以学校的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任务,支持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与大型骨干企业的联合攻关;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积极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各级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国际合作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以及由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国际各类基金会(组织)等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以及中央其它部委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贵州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委人才办、省国土厅、省教育厅以及其它厅局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贵阳市科技局、市农委以及市属其它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四)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国际各类基金会(组织)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五)各类联合基金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需按照各项目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管理,主要内容:

(一)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二)对已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合同制管理;对项目合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三)根据上级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年度总结、结题验收。

(四)做好已立项科研项目的合同、材料、电子文档的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分管全校自然科学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所有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均归口学校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全校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申报的汇总上报工作,应根据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及时发布申报信息。各学院、校直单位应积极组织教师和研究人员申报。

第八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经各学院(校直属科研机构)审核上报。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材料审核、汇总并进行网上公告,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三)对于限额申报的各类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遴选并进行网上公示,最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并批准立项后,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配合项目负责人及时编制项目合同书并做好项目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检查和结题

第十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和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需按相关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收缴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预算规定使用,不得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所有纵向科研项目,都必须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经费年度结算、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结题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上报科学技术研究院,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究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以及最终成果进行总结,并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时鼓励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积极申报成果奖励和申请专利。

第四章  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如期完成和经费合理使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照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并配合科学技术研究院做好项目执行、结题、经费管理等工作,不得随意更改、转让、划拨项目。

第十八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作出承诺,保证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负责人调出贵州大学,原则上不能将项目和经费带走。

第十九条  各类纵向项目进入学校后,由学校统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合同书》进行规范管理。如总《合同书》上没有规定,原则上不能在总项目下设立二级、三级子课题。

第二十条  对于我校科研人员主持由外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纵向项目,只要在《合同书》中作为项目负责人,均享受学校科研相关政策。

第五章  科研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于科研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实行奖惩措施,建立科研信誉档案,在项目实施或管理工作中人员的表现将作为今后课题申报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惩。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人员,学校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不按时或没有按照规定要求上报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科学技术研究院将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立项并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各类科研项目,在研项目中止并追回已拨付经费。违反国家法律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