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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
发布时间 2019-11-21 发布人 管理员 浏览次数 2273

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增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项目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外,主要通过接受地方政府(市、区县、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合作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需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各司其责。

(一)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学技术研究院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和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

(三)学院、校直科研机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管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的结题及借款报账手续,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五)审计处和纪委(监察室)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开展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监督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审计、纪委(监察室)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或项目申报书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关调整程序。经批准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预算变更情况报财务处执行。

预算有自筹经费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自筹经费筹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资料。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有合同、协议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未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预算和开支范围,经项目委托方认可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十条  学校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在保证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横向科研项目可按以下比例编制项目组人员费预算:技术开发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5%;技术咨询类和技术服务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65%;技术转让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5%。项目组人员费支出应据实报销,财务处依法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报销科研经费时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处对该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横向技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归属委托方的仪器设备由委托方管理,无明确约定归属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报销需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

第十四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时还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证明材料,大额的测试化验加工费还需提供委托协议或合同。支付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相关规定结算费用。

第十五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燃料动力费支出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标准、实际用量等)。

第十六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证明等资料;委托旅行社承办会议的需提供合同和相关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证明等资料。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课题组举办的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在会议费中报销。

第十七条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需附会议通知,外出调研的需有调研说明。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交通票据。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国费用应在预算额度之内。参加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应在此费用中报销。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的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缴纳的社保费用等。劳务费支出需提供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学号、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信息,并由收款人本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领取专家咨询费时需详细列明邀请专家单位、身份证号码、研究方向、、咨询事项、联系方式、工作时间、领款人签字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需向校外转拨的项目经费,应严格按预算核拨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合同、协议及其他必要材料,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经费转拨单,财务处审核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需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需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每个项目设独立的项目经费账户;如需设立分账户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项目管理费由学校统一提取,纵向项目管理费按合同预算提取,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费按总经费的6%提取。

管理费按照项目主持单位40%、科学技术研究院40%、财务处10%、学校10%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管理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组织、执行和管理有关的开支。

第五章  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题、结账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纳入纵向科研项目发展账户,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横向项目结题后,项目结余资金纳入横向科研项目发展基金账户使用。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