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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发布时间 2019-11-21 发布人 管理员 浏览次数 442

贵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提高科研平台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和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和学校批准建立的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校直属科研机构除外)。

第二条 科研机构必须有明确的校内依托单位,对于跨学科跨学院组建的科研机构一般应依托与该科研机构联系最为密切的单位(学院、中心)。所有科研机构必须接受依托单位的管理。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整合校内外相关学科、技术和人才资源,有利于在相关学科领域形成具有特色与优势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将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和实力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必须面向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科研开放,提升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开放共享。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队伍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学生在科研机构中的作用。

第五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程序

第六条 组建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科研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和贵州省以及相关厅局的文件要求执行,严格控制校级科研机构数量,不进行重复建设,组建校级科研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或承担了省级以上重大(点)项目;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拥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形成产业化基础;

(二)科研机构负责人应由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担任。

(三)有稳定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研究机构至少应有3位正高级职称人员,科研人员(不含研究生)总数不得低于10人,且科研人员参加科研机构数不能超过2个。

(四)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五)对于无依托单位,研究方向重复,研究梯队与其它研究机构人员交叉重复的申请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组建科研机构的程序

申请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由申请者填报《贵州大学科研机构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初步论证形成意见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

第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科研机构的考核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和贵州省以及相关厅局的文件要求执行,校级科研机构的任务及考核目标如下:

(一)根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制定本机构的研究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培养、组建一支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三)根据本机构的研究规划和计划,有重点地争取承担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并努力进行研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校属科研机构每年承担科研项目经费应达到50万元以上,发表SCI、EI期刊论文5篇以上。人年均科研经费须在5万元以上,人年均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组织本机构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

(五)研究机构每年年终需要向依托单位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第十条 学校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考核一次,对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的科研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同时给予3万元的运行经费;对达不到考核指标,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合格将予以撤消

第四章  对外合作共建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鼓励校内单位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共建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 共建科研机构,由共建各方派员组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书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设在校内的共建科研机构,必须遵守学校的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设在校内的共建科研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开展工作。为完成合作方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其建设投资开办费和其他专项资助原则上由对方提供。

第十四条 由合作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共建科研机构使用,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由科研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问题,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共建科研机构到期,任务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作的建议时,即予以撤消。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机构的总体设置规划、论证、审核和考核工作。依托单位负责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科研机构负责人是该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并接受依托单位的领导。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设立或变更,由科研机构经民主协商推荐,经依托单位审核,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要制定明确合理的运行、管理办法,保证科研机构的安全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贵州大学印章使用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科研机构资产、财务接受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对外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科技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依托单位和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活动和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应对科研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相应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