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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发布时间 2019-11-21 发布人 管理员 浏览次数 2489


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国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项目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外,主要通过接受地方政府(市、区县、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合作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结题是指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后,相关成果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或委托方的审核、验收或鉴定;结账是指项目结题后,对项目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结转。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科研项目所在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批、监督职能。学院、校直科研机构负责人对结题结账事项、结余资金使用承担审批责任。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按期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审核科研项目结题资料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账务收支数据,清理结题项目经费应收应付等款项,并完成结余经费清理结转等账务处理工作。

(五)审计处和纪委(监察室)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的审计与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其中,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为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验收通过时间为准。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负责人须按相关规定提前通过所在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未核销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负责人据实编报经费决算,财务处给予指导审核确认。

第七条 办理项目结题时,纵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须取得委托方验收意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方可办理结题手续。

第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应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手续,必要时由学院、校直科研机构牵头,协同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结账

第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项目结题手续后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予以结账或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十条 已办理完结题审核手续的科研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的《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项目主管部门统一验收或结题的科研项目,可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供结题项目清单统一到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要求,或有相关管理办法、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期限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原项目课题组继续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不变。规定时间内未使用完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无明确要求的,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安排原项目课题组继续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不变。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根据《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贵大发〔2015〕24号)管理规定,将结余经费结转至学校科研统筹金项目。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原则

(一)允许结余经费在规定期限内留用的,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认定后,留在原项目账号中进行核算,并取消原科研项目预算额度控制。

(二)对于统筹结转的结余经费将全额转入相应科研统筹金项目,项目负责人仍为原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合法使用结余经费。结余经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项目负责人应填写《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预算书》,编制结余经费预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审核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同一课题项目多个经费账号,应同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统筹结转时统一纳入原项目负责人科研统筹金项目中,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支出范围

(一)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支出范围参照各相应类别纵向科研项目直接支出范围执行。其中“劳务费”比例不得超出结转结余的50%,可用于支付学生及其他无工资性收入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支出范围参照横向科研项目支出范围执行。其中“人员费”可用于学生助研酬金及奖助学金、相关外聘科研人员劳务费、课题组成员绩效支出及劳务酬金的发放,但课题组成员劳务酬金比例不得超过结转结余经费的70%。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已结题,负责人已离开学校,其项目结余经费经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及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项目负责人可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课题组的本校在岗人员,或经学院、校直科研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收回学校,作为学校的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优先用于资助原所在学院和校直科研机构。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