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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19-11-21 发布人 管理员 浏览次数 884

贵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依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贵州省专利条例》(黔人常备〔2015〕6号)、《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7]4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下属各学院、中心(研究所、室)、校直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及附属单位等。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拥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的校名、校标。

(三)商标权归属于学校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贵州大学”以及贵州大学的徽、标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贵州大学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七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科研教学挂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计算机软件应办理登记。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执行学校及其下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下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项目或合同项目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校科技创新基金、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培育的动物、植物新品种属于职务育种,其动、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由学校拥有。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应在合同中约定。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

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生物材料、育种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科学技术研究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在科学技术研究院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接受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二)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四)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五)负责代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六)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七)在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下,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八)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九)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十)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到账、分配及奖励和处罚事务。

(十一)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二条 进行上述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贵州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或贵州大学校章)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所有研究项目(包括导师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的研究项目),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科技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全程跟踪。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若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学校不予办理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并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者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应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及专利申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处理意见。对于同意申请专利的成果,应当尽快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专利申请的有关书面材料,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使学校知识产权及时取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提请学校对该成果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甚至暂停该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权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者、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

第二十九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或签署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科研资料、照片、录像、图纸、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生物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十一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生物材料(包括种子、基因和微生物菌株或毒株等)、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扶持奖励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对以贵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学校仅支付授权后的前六年专利维护费,不再支付授权以前的申请费、代理费、登记费等费用,但授权及转化的知识产权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发明人自行转化专利成果,学校将按照《贵州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收益分配。知识产权办公室将定期在国家示范转移机构平台和校内网站发布我校知识产权成果,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

对缴费期满六年的专利,学校将不再继续缴纳维护费,发明人可自行缴纳后续维护费。若发明人不愿继续维护,须签“专利权自愿放弃书”。

对期满缴费六年且发明人签订“专利权自愿放弃书”的专利,由知识产权办公室首先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在挂牌交易中未转让的专利再协议定价处置。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处置的专利转化所得净收益(扣除成本后)40%归发明人,60%归学校。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中的资金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本办法所述人员,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或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第四十条 签署承诺书,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日期为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