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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1-03-08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 912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指导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重大的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促进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九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一)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生物制品(品种)等物质产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型产品;“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二)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制品(品种)的开发及应用推广的项目。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条(五)所称“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同行、学术界认同。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条(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项目。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等单项科技成果的公民,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
(四)在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五大类评审:第一类技术发明;第二类技术开发;第三类重大工程;第四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五类社会公益。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评定标准:
(一)技术发明项目类:
一等奖:属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或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二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三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二)技术开发项目类: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有一定前景,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作用。
(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类: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正面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正面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正面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一定影响。
(五)社会公益项目类: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或普及科学技术,或提高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或普及科学技术,或提高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或普及科学技术,或提高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

第三节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科学技术成果”,是指由个人或组织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和产品(品种)等,应当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是指具有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省内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普及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励的范围:
(一)对自主研究或合作研究产生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应用、推广、普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二)对引进、消化、吸收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应用、推广、普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三)获奖后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应用、推广、普及和产业化过程中,又取得新的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四)对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集成创新,并在省内进行转化、应用、推广、普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成果转化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普及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有效地解决产业化的推广模式、关键技术或技术难点,形成规模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普及过程中,提供成果来源和人员等条件,在项目的完成中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8个。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三大类评审:第一类工业;第二类农业;第三类医疗卫生。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评定标准:
(一)工业项目类:
工业项目类是指电子、信息、电力、冶金、建筑、交通、材料、机械、轻工、化工、食品、医药、煤炭等行业。
一等奖:成果转化程度高,生产规模大,批量生产三年以上。项目实施期间,累计新增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或在节能、减排、降耗等方面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等奖: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生产规模较大,批量生产三年以上。项目实施期间,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创利税1200万元以上;或在节能、减排、降耗等方面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
(二)农业项目类:
农业项目类是指农、林、牧、渔、水利及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
一等奖:成果转化程度高,示范推广规模大,覆盖面广,示范推广三年以上。项目实施期间,累计新增直接效益达2亿元以上,且受益农户达到该项目覆盖范围的80%以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等奖: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示范推广规模较大,覆盖面较广,示范推广三年以上。项目实施期间,累计新增直接效益达1.2亿元以上,且受益农户达到该项目覆盖范围的60%以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医疗卫生项目类:
一等奖:成果转化程度高,应用广泛,推广三年以上。项目实施期间,其转化应用覆盖面达到可覆盖范围的80%以上(疾病防控类达100%),举办国家级或省级Ⅰ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员500人次以上,且临床技术类受益病人数达1000例以上,或疾病防控类受益人群达病区(疫区)总人数的98%以上。对全省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等奖: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应用较广泛,推广三年以上。项目实施期间,其转化应用覆盖面达到可覆盖范围的70%以上(疾病防控类达100%),举办国家级或省级Ⅰ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员300人次以上,且临床技术类受益病人数达500例以上,或疾病防控类受益人群达病区(疫区)总人数的90%以上。对全省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是指在双边或多边国际或国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外或省外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组织。
第二十八条 被授予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省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二)在向我省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或省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学技术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每年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学科(专业)评审组和奖励评审委员会,主持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分为初评和总评两个阶段。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初评工作由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总评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由省科学技术厅聘任。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初评结果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建当年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由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和综合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和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十五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十四条(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七条 《办法》第十四条(四)所称“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具备推荐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贵州省省管专家、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专家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每人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省管专家每年度可由2人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专家每年度可由3人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八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并出具有关证明;论文必须在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会上或国内(国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正面引用或应用,并出具有关证明。此外,申报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项目,一般为十年内获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格式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十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必须报齐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不退回),复印件二份:
(一)《贵州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或《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或《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推荐书》或《贵州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书》;
(二)工作总结、技术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标准、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学术论文等主要技术文件;
(三)技术评价证明(《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等);
(四)《科技成果登记表》;
(五)应用证明(用户证明、规模、效益证明等);
(六)成果来源(指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项目);
(七)查新报告(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论文收录、引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凡在知识产权、候选单位、候选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候选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化妆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三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同时重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
已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为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候选项目,须转化应用三年以上,方可申报。
第四十四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并有新的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我省公民或组织在国内、国外以及我省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组织提出和完成,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成果权,并出具有关证明,可以推荐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
第四十六条 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四十七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四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应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争议的项目方可提交评审。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以便于公众了解的形式同时进行公布。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由各推荐单位通过保密渠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九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十条 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一经省科学技术厅受理后,不得退出。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方式为差额评审;
(二)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或组织省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三)初评采用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以会议方式进行初评的项目均须组织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答辩(不参加答辩的,属自动弃权);
(四)初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参加,通过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按参加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评审结果有效,并由评审专家写出书面意见,经学科(专业)评审组盖章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五)省科学技术厅将初评入选项目,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
(六)总评以会议方式进行。总评会议分为小组评审和大会评审。凡拟授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评审;凡拟授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项目,必须在总评会上评审,并要求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在总评会议上答辩(不参加答辩的,属自动弃权);
(七)总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参加,通过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总评结果,按参加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评审结果有效,并由评审专家写出书面意见,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可根据需要,对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应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评审的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以便于公众了解的形式同时进行公布。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由各推荐单位通过保密渠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当年度科学技术成果申报公告、总评获奖成果公告,并接受异议处理;每年度负责将成果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质询。
总评会议时临时出现的有关事项,由总评委员会预备会或总评会全体到会评审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结果有效,并按评审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在省科学技术成果申报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处理完毕方可进入初评;总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有异议的仍可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
第五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其他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科学技术厅,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五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六十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科学技术厅、推荐单位及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必要时,省科学技术厅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二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主持召开全体研究人员参加的会议,民主协商解决,由全体成员在排定的名单上签字认可。如有不同意见者,可将意见附上,一并经项目候选单位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盖章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处理。
在商定成果主要完成人员时,若有调整或已故者,应如实排列,不得以他人代替。
第六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或暂不授奖。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厅。
第六十四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五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
度评审或授奖;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或报送省人民政府授奖;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须重新推荐。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裁定结果通知异议相关各方。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六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向省科学技术厅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和投诉的材料,应当及时转交省科学技术厅。
第六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九条 在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中,对违反《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推荐者、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和评审对象,可就实际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推荐或参评、获奖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经省科学技术厅同意,由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当年获奖的资格;已经授奖的,经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终身被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七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单位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在《贵州日报》及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告30日内无异议的项目,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七十三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七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全部发给获奖者个人(重大工程项目类发给组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从中提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
第七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项,一等奖、二等奖总数不超过20项。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其中,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第七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一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